钢管卡子掉落砸伤行人法院诉前调解并促当场履行
来源:开云体育电脑网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17 23:00:36
11月7日,西和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成功调解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并促成当事人当场履行,圆满化解纠纷。
8月31日,石某在自家门口被邻居刘某家用在建筑施工的防护架上掉落的钢管卡子砸伤头部,受伤后又被混凝土管子绊倒致腰部受伤。发生意外事故后,石某与施工负责人陈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在后续复查过程中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石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为尽快让伤者得到赔偿,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向双方宣讲诉前调解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采取“法官+特邀调解员”模式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阐明《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陈某施工卡在从高空坠落,施工方确实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均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达成一致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石某4.5万元,并进行司法确认,陈某也当场将赔偿款履行完毕,至此案结事了。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毁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一瞬之间的“无心之失”非常有可能酿成“飞来横祸”。希望每个公民树牢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共同守护行人“头顶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西和县法院梳理了《民法典》中与“高空坠物”有关的法律条款,供大家学习了解。
高空坠物需要负侵权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高空坠物导致人员受到一定的伤害是有一定的责任主体的,首先是能够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由具体侵权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可能使用的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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